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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通知: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2016-12-30 访问次数:1226

 

 

 

  

资讯摘要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分批清理减少职业资格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

至此,国务院确定的减少职业资格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人社部于今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措施

  

1

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退费,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

2

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等后续工作。

3

对按“双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4

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延伸阅读

转载自:中国建设报


保证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不断档


  目前职业资格已经成为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载体,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

  但需要强调的是,取消职业资格不是取消岗位和职业标准,也不是取消相关职业评价活动,而是改由用人单位、行业组织按照岗位条件和职业标准开展自主评价。

  人社部作为职业资格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制订工作。

  最近,人社部推出了“职业培训包”制度,其目的就是促进职工技能提升,更好地服务于生产需要,其中就包括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针对这次取消量比较大的情况,目前人社部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

  过去,对技能人员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评价,现在改为技能等级,就是要使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有一个很好的接续,使技能人才在职业发展通道上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延伸阅读

转载自:中国建设报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举足轻重


  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下一步重在治本,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国家职业资格长效机制。其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就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初步考虑分两类确定纳入目录清单的基本条件:

  第一类是准入类,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对于这一类,要从准入角度来把握,必须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设置依据。

  第二类是水平评价类,这一类必须具备三个特点:

一是社会通用性比较强,从业人员较多、流动性强、分布较广泛;

二是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或者技能水平要求比较高;

三是对人员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

  按照以上要求,人社部已经初步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目前已经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已经于近期向社会公示。

  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点就是,没有上清单的,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的不能作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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